案件提要定作人未如约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等价款的,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,但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,不得明显超额留置财产。承揽人超额留置、不当处置留置物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对方违约,为什么我还得赔钱?

根据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》第四百五十一条、第四百五十三条、第四百五十五条、第七百八十三条的规定,法律赋予了承揽人在定作人拒付报酬时的救济途径,但为防止承揽人过度行使留置权,在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:一是留置的财产必须是承揽的工作成果。如本案,原告拖欠被告饮水机加工费,被告只能留置饮水机,而不能留置原告其他财产。二是留置后应当及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,逾期不支付的,方可对留置财产进行处置。三是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。如本案,原告拖欠4万元的加工费,被告仅能留置价值4万元的饮水机,其超额留置的部分则不具有法律依据。四是对留置财产进行处理时,处置程序、方式、价格须合法合理,不得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留置财产。如本案,结合案涉饮水机的原材料价格、留置期间相应配件价值所产生的贬损等因素,法院酌定每台价值为186元,但被告自认是以25元/台的价格出售,明显属不合理低价处置,且在处理案涉饮水机时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、变卖,故应承担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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